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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材料:
验收后的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成果。
法定依据:
《辽宁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办法》第三十七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登记、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,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,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,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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